校方通报“大学生掉化粪池遇难”细节,同学曾施救未果,律师解析

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 刘孝斌

5月19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名学生掉进化粪池,不幸身亡。据校方通报,“当天下午3时51分,该同学在体育课后不慎坠入化粪池,同行同学施救未果后向老师报告,学校立即投入救援并报警求助。经消防、医疗等力量全力施救,仍不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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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为这个令人痛心的意外担责?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表示,一个在读大学生掉进校园内的化粪池里不幸去世,这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责任事故。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学生处于学校的管理之下,学校是学生的安保义务人,学校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学校作为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对此事承担主要责任。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张志健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学生掉入化粪池遇难,如果排除刑事案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志健表示,学校本质上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于校园内部的下水道、化粪池、变电站、游泳池等危险区域应当张贴提醒标识、设置围挡等,规避安全风险。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是由于学校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该学生掉入化粪池身亡,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要结合该学生是否自身具有过错,或者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以合理划分各方责任。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表示,从目前的初步信息分析,一般来说正常化粪池等设施会处于隐蔽且封闭的状态,因此相对安全,成年人通常不容易掉进去。至于本案中学生具体如何掉进去的,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不过,按照《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作为相应化粪池窨井的管理单位,有义务保障相应设施的安全性,并在施工期间尽到警示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立法规定造成损害时由管理者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的学校等有关部门如果确有过错,对相应化粪池窨井盖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应当对学生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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