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独家获悉,广东雷州市人民法院此前审结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近日起正式生效,该案经一审判决后,被告无提起上诉。
据了解,该案件直接适用于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01
案情分析
张某与男友何某相恋后,两人决定以结婚为目的继续同居交往,其间,双方家庭共同办了婚宴酒席,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由于两人分别在佛山、广州和湛江等多地工作,因此双方无长期共同生活,为经营及维系双方关系,张某决定自行出资,以双方名义购置一套在佛山价值一百多万的房产,首付款部分由张某转账给何某,或由张某取现给何某,再由何某支付给开发商,且网签和按揭贷款均以两人名义进行,但房屋未领取房产证。
但没多久,张某发现何某出轨,双方关系破裂,并因房子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张某认为:
房产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且是自己一个人在还贷款,分手原因又系因何某出轨,因此该房产应归其单独所有。
何某认为:
自己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两人的共同生活有不少支出,且房产证上有两人的名字,且他有支付房款首付的银行流水,因此理应享有份额。
两人协商未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02
新规提供新的裁判标准:
从“一般共有”到“按出资比例分割”
2024年5月,女方张某以同居财产分割纠纷为案由,前往被告所在地雷州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一直希望以“双方平分”进行处理,并以此多次劝说双方调解,但张某明确房屋首付款及按揭还贷均由其支出,导致案件开庭后,迟迟未作判决。
据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宇平透露,在《民法典》实施前,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将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即便该司法解释随《民法典》生效废止,但因缺乏明确替代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仍延续“一般共有”的裁判原则。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四条给出明确规定,无配偶者同居析产纠纷中,“共同购置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并综合共同生活状况、贡献度等因素来认定”。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此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认为该房屋系张某在与何某恋爱同居期间,以双方名义购进,购买房屋的首付款、物业费及房贷等均由张某一人支付,何某未有证据证明其有出资。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所有,何某应当协助张某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此案系该院适用该司法解释的首例同居析产案,对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03
律师建议:
建议情侣购置大宗财产时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出资
不过律师也透露,尽管目前法院已判决,女方获得房屋所有权,但目前来看,女方的处境依然复杂:由于此前双方的网签和按揭,均以两人名义进行,而该情况是当时二人的决定,房管部门和银行均无过错;该房屋至今未取得房产证,现在倘若实行改名,涉案房屋的网签能否撤销或变更,房管部门是否存在“多了一次过户”的情况;而银行的按揭也存在“由二人按揭贷款变更为一人按揭贷款”的情况;本案的判决无法约束房管部门和银行,因此这也让房管部门及银行感到十分“为难”,同时后续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若还产生其他费用的,张某及何某可能还会产生其他纠纷。
对此,案件代理律师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情侣同居人群增加,法律问题频发且复杂。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适用的空白,但仍旧建议情侣共同购置大宗财产时,要慎重作出决定,且尽可能签订书面的约定,并咨询清楚律师,明确好权属及出资,既可维系情感,亦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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