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不是开盲盒!隐私权困住了谁的健康权?

“我不想让她知道,我怕失去她,怕她瞧不起我,我还是希望能过正常人的婚姻生活……”一位年轻人在得知婚检复核HIV阳性后,瞬间崩溃,在诊室号啕大哭。

回想起这位受检者,北京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体检科主任王慧禹除了同情,心里还有一丝担忧——他的未婚妻已经处在感染HIV的风险之中,怎么才能保护他的配偶?

从业18年来,这已经不是王慧禹第一次陷入纠结。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能做的非常少。”王慧禹和同事耐心地给这位年轻人讲法律的规定,从人性良知的角度、爱情责任的角度去引导他。

“受检者当时感觉是有所触动的,说他会认真考虑,但也没有明确表示会告诉未婚妻。”而至于后续,王慧禹和同事不便追访,也不得而知。

这份纠结和遗憾,从事婚检相关工作的医生几乎都要面对。

婚检中一方查出传染病,医生究竟该不该告诉另一方?这是否属于侵犯隐私?婚检的知情权该如何规定?

左右为难

“我是他的未婚妻,难道我没有权利知道他的身体情况吗?”就职于北京某三甲医院体检科的医生李志明(化名),总能听到这样的声音。

“平均2~3年就会有一例重大疾病的患者。”李志明表示,不经过患者同意,出于隐私保护,他不能告知另一方,而且系统也有保密限制。“之前甚至有患者威胁他‘如果说出去就要自杀’。”

婚检不是开盲盒!隐私权困住了谁的健康权?

对于婚检中被查出重大疾病,是否应该告知伴侣,不同法律的规定是有出入的。

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玲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列举“重大疾病”包括哪些,目前在实践中认定的重大疾病,通常是指一直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以关注度较高的艾滋病为例,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为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未经同意不得泄露感染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也强调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未经同意将病情告知除患者外的其他人。其第五十六条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这也并不意味着医生可以直接将重大疾病情况告知受检人的伴侣。王慧禹介绍,医学意见主要有:未见医学上不宜结婚情形、建议不宜结婚、建议不宜生育、建议暂缓结婚、建议采取医学措施,遵守受检者意愿等。

“婚检的结果通常都是分开告知本人的。”李志明说,“也就是说,为了确保结果的保密性,即使医生根据检查情况给予了患者医学意见,如建议患有某些传染病的患者在治疗期间避免性生活等,也不会直接向另一方公开婚检结果,而是由患病方自行决定是否将情况告知对方。”

医生权限与保护配偶之间的矛盾,多年来一直存在。王慧禹表示,她常常既同情患病方,又替不知情的另一方感到惋惜。

目前,医生只能打“感情牌”——带着感情和患病方沟通交流,耐心劝说对方主动、坦诚。

“告知与不告知都会面临心理和道德拷问。”李志明也遇到过当事人因为婚检问题在医院发生争执的情况。去年三月,婚检后一男子要求查看女方的婚检报告,女方以隐私为由拒绝,两人在医院发生激烈争吵,女方甚至当面撕毁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对于李志明而言,这时候的“旁观者清”反而成为一种压力——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在患者身上做工作,没有其他办法。

告知伴侣=泄露隐私?

将婚检结果告知伴侣,究竟算不算泄露隐私?

婚检中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由于出发点和立场不同,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议的问题。

一部分人认为隐私权高于知情权,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权更符合法律宗旨。而包括王玲在内的另一方则认为,保障婚检双方的知情权,不仅能保障对方权益,还能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她认为,《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不得公开”艾滋病患者相关信息,其中“公开”指的是将某个人的信息对外公开,使其可以被大众知道和接触。但是,将婚检结果告诉未来的伴侣,并不算“对外”,也就不能算“公开”。

“个人的隐私权不应该成为隐瞒重大疾病的保护伞。”王玲表示,配偶和伴侣应当享有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湖南国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琪也认为,在婚检场景中,“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并不存在矛盾冲突。

“《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艾滋病人拥有包括隐私权、受尊重权与平等权在内的诸多合法权益,但婚检的知情权之中,则包含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张琪说道。

他表示,婚检中的知情权不能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一般的知情权——它不仅关乎婚姻的忠实,更关乎婚配以及婚后子女甚至整个家庭的生命健康权,是权利的复合体。“因此在婚检场景下,知情权应当高于隐私权。”

2015年,河南一对新人婚检后,女方疑似HIV阳性,医院仅告知女方本人。婚后男方感染HIV,起诉医院并索赔120万元。法院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认定医院无责。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虽赋予无过错方撤销婚姻的权利,但艾滋病的不可逆性使事后追责无法弥补实际伤害,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告知责任边界,却并未有明确规定。

在此背景下,医生往往困于“告知被追责,不告知被投诉”的两难境地。

婚检不是开盲盒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强制婚检制度。

2003年,强制婚检被取消,婚检率骤降至不足10%。2005年后,多地试点免费婚检。截至2024年,全国有24个省份实行免费婚检,全国婚检率升至76.5%。

婚检的初衷,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但与个人隐私权的矛盾,不仅让医生和医疗机构左右为难,更成为部分人隐瞒病情的“保护伞”。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约束,更多的是‘事后弥补’和‘警示作用’。”李志明表示,保障结婚伴侣的健康权,同样需要从婚检等阶段“事前预防”。“毕竟对于被传染者而言,这一过程是不可逆的。”

王慧禹同样认为,保障不知情一方的健康权益,仅靠患病方的自觉很难做到。如果能从婚检这一步做出改变,就能避免事实发生后对另一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王玲建议,要突破这种困境,首先要弥合法律断层。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增加一条,医师将婚检结果仅告知另一半,不属于泄露患者隐私,来保障医师的权益。“或者在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文中,规定结婚的伴侣享有对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的知情权。这样一来,婚检中的告知义务就得以明确。”

事实上,目前已有部分变革的尝试落地。

2021年3月,云南新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出现新规定:“感染者应当告知配偶,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上海松江区的婚检机构则通过让婚检双方签署特定的“告知声明”,明确告知义务。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将婚检结果、医学建议等信息加密上传,授权婚姻登记部门访问,避免医生单独承担告知责任,又能确保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可以获得必要的健康提示。

婚检不是开盲盒!隐私权困住了谁的健康权?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节选 图源:云南人大网

王玲还建议,可以将双方的婚检结果做在同一份报告中。在做婚检前,签署结果告知协议,婚检机构告知双方结果一人一份,每份报告中都有双方的详细检查结果。

王玲专注刑事婚姻案件多年,据她观察,因没有婚前告知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的案例数量正在逐年增加。“如果伴侣享有知情权,一来可以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撤销婚姻的案件数量可以降低很多,二来,可以降低艾滋病等重大疾病被传染至另一半甚至后代身上的风险。”

张琪表示,婚检制度要达成共识,就要认同并遵守“生命健康权高于隐私权”的理念和制度。尊重对方的生命健康权,不仅是走入婚姻的第一步,更是对爱情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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